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我市现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落实。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收费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自治区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
(二) 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的原则,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三)整顿征收工作,强化监督机制。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各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乱收费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市财政局、物价局统一部署全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并对各县加强政策指导。各县财政、物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县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