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应接受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与监督。
  (二)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运营单位每年度应做出文字总结,于第二年3月前报送区县 (自治县) 及相关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在市级及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知有关方面更新。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对公共平台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经查实确有投诉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对有较为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的,取消市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资格,并在市级及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五)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发生下列情况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取消市级服务公共平台资格,并在市级及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
  4.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申报表
  一、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   
 | 
项目名称 
 |   
 | 
单位性质 
 |   
 | 单位地址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邮  编 
 |   
 | 
投资概算 
(万元) 
 |   
 | 投资资金来源(万元) 
 |   
 | 
项目实施年限 
 |   
 | 
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介绍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 
|    区县(自治县) 及相关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意 见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