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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投标前,林场应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以及信用等。投标者必须在投标前交付“投标押金”,金额为标底的20%(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定标后,竞投者交付的投标押金处理:
  (一)没有中标的,招标会后如数退回;中标的,其投标押金转为合同定金。
  (二)招标会后,中标者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其押金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签订中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林场和中标者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一次性缴纳、收取。中标者弃标,原标作为流标处理,应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其中一份交林场财务部门保管,财务部门有责任按合同及时收清货款。在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的,必须由中标者或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经林场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林场与中标者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林场必须加强对中标采伐区管理,做到:

  (一)四至边界线标记清楚或有人工标记明显,防止越界砍伐。

  (二)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协助管理生产秩序,生产技术指导。

  (四)协调解决中标者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纠纷。
  (五)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中标者责任:
  (一)配合林场对采伐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教育,遵守有关规定。必须按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负责采伐区内的安全生产。
  (二)按合同规定时间进入山场完成砍伐、集材、清场等工作,把采伐后山场无条件地交回林场。在采伐区开设林道运材或采用木滑道集运材,道路走向需征得林场同意,开路等费用由中标者负责。
  (三)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利用中标放行指标收购非中标伐区生产的木材。
  (四)招投标采伐区林木采伐和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以及经营过程发生的盈亏等相关事宜均由中标者负责。
  第十九条 林场应建立销售台帐,财务部门核对放行数量与收款一致后盖章,再由林政部门开出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以后,林场应将招标结果、合同(复印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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