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场〔2005〕92号)
各市林业局:
《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各地实施。
实行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是规范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工作,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国有林场商品林经营市场化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迫切需要。各地要依法对所属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取得成功经验,请及时反馈省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林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商品林进行规模性皆伐销售,适用本办法。
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标一般为整体招标,也可分为采伐、销售阶段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经上级林业部门批准、有当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场商品林,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林场与中标者签订采伐、销售权转让合同,按约定收取价款;中标者获得该采伐区砍伐林木、销售木材获取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第四条 招投标的商品林,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所属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准备和标底确定
第六条 林场应成立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进行招标项目的调查测算、价值评估、招标、开标、定标和后续检查、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