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林场扶贫资金下达后,需纳入省财政国库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分账核算。林场扶贫资金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同级财政报账制。财政部门将根据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林场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实行监理制。凡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林场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林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对照省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批复进行自查和初验,及时向省林业、财政部门上报自查初验结果。省林业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各地自查、自验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贫困林场实施的林场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上一年度林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省林业部门,抄送省财政部门。同时,附“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实施项目情况表”。省林业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上一年度林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会同省财政部门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到国家林业局,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林场扶贫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和林业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或检查验收不合格、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项目竣工验收检查材料的市、县(区),将调减直至取消下年度该市、县(区)林场扶贫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林财字[1998]29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