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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 科技推广和培训:用于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

  第四条 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 机构、人员经费;

  (二)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经营性亏损;

  (四) 修建楼堂馆所;

  (五) 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 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七) 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当地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上报省林业、财政部门。省林业、财政部门本着立足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市、县(区)上报的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编制全省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六条 林场扶贫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贫困林场申请林场扶贫资金补助,需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项目额度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林业、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由省林业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林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情况,结合中央财政当年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额度,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县(区)上报的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审核确定年度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及补助金额。并在中央财政下达年度林场扶贫资金文件一个月内,由省林业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批复,省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批复,及时拨付林场扶贫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中央财政当年安排的林场扶贫资金总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贫困林场编报项目、省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估论证、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方面支出。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贫困林场不得再从林场扶贫资金中提取有关费用。

  第九条 林场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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