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地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林场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以下简称贫困林场)扶贫开发的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贫困林场。
(一) 林场经济连续三年亏损或微利,资源贫乏,没有稳定收入的。
(二) 林场场部至公路干线和场部至工区道路不通的;林场和职工危旧房面积占50%以上的。
(三) 林场场部和工区不通电或电话的;林场主要生产、生活区无安全、稳定的饮水源的。
(四) 林场职工收入低于周边农村农民的,或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60%的;或生态林面积占林场经营有林地面积60%以上的。
第三条 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补助内容主要包括:
(一) 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受设施等。
(二) 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林产品加工业、林副产品开发及其商品林营造和抚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