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质量指标(65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工(更新)造林65分,其中:
1、适地适树6分(适地适树率达100%计满分);
2、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5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65%以上计满分);
3、苗木合格率5分(苗木合格率达100%计满分);
4、混交林比例3分(混交林比例达30%以上计满分);
5、核实面积合格率12分(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计满分);
6、新造幼林抚育面积合格率8分(新造幼林抚育面积合格率达100%计满分);
7、生长指标6分(仅适用于对生长指标有要求的工程,达到要求计满分)。
(二)封山育林10分(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计满分);
(三)中幼林抚育10分(中幼林抚育作业面积合格率95%以上计满分)。
第八条 管理指标(15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作业设计率3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率分别达100%计满分,每项任务分别占1/3);
(二)林木管护率5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落实责任制管护率达100%计满分,每项任务分别占1/3);
(三)自查验收率3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自查验收率达100%计满分,每项任务分别占1/3);
(四)营造林建档率4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建档率达100%计满分,每项任务分别占1/3)。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省林业厅于当年秋季组织对各地当年新造林实绩进行核查验收,具体核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考评由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市、区)的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营造林年度实绩质科学量化考核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市为“全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达标单位”,90分以上的市为“全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