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造[2010]79号)
各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要求,为加强营造林实绩质量管理,巩固造林成果,加速森林资源培育,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林业生产管理,确保营造林质量,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当年的人工(更新)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等项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
第四条 考核以省下达的年度林业生产计划、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验收后上报的任务完成数和省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为依据。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标准
第五条 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实行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数量指标20分,质量指标65分,管理指标15分。各指标内考核项目不全时,将所缺项目的分值按比例增加到所具有的考核项目分值后再进行评分。
第六条 数量指标(20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计划完成率10分,其中:
1、人工(更新)造林5分(计划完成率达100%计满分);
2、封山育林2分(计划完成率达100%计满分);
3、中幼林抚育3分(计划完成率达100%计满分)。
(二)面积核实率10分,其中:
1、人工(更新)造林5分(面积核实率100%计满分);
2、封山育林2分(面积核实率100%计满分);
3、中幼林抚育3分(面积核实率100%计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