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各级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我省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会费实际缴纳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杭州、宁波、温州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缴纳;
(二)在杭州、宁波、温州市的县、县级市,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全市以及衢州、丽水、舟山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80%缴纳;
(三)在衢州、丽水、舟山市的县、县级市以及淳安、永嘉、文成、泰顺、洞头、磐安、仙居、三门、天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70%缴纳。
个别特别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市(省直)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团体会费。
第六条 新执业律师在领取执业证书后的第一次年检可以免缴个人会费,第二次年检可以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收取,50%上缴省律师协会。其中40%由省律师协会使用(含应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部分);10%作为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市以下(含本级)律师协会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