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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律师调查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经与公安部门协调,现就我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查阅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办理户籍证明的,必须与委托人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或辩护)手续,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律师查询委托人户口信息的,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律师查询对方当事人、相关人员户口信息的,可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对方当事人、相关人员户口所在地,或者涉案地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律师办理户籍证明的,必须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二、律师查询委托人户籍信息的,需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和律师执业证直接查询。

  律师查询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息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直接凭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二)律师办理其它案件,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凭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诉讼阶段(含非诉讼案件)的,须凭杭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办理查询事项。

  三、律师申请杭州市律师协会调查专用介绍信的,杭州市区的律师申请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受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律师申请由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联络处受理。

  律师必须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或各律师协会联络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询对象与代理业务关系的书面说明,经秘书处或律师协会联络处审查合格后,为其开具调查专用绍信。

  四、律师对于已查询的有关人员信息资料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情况,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规定于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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