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未列入支付范围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种磁疗用品费;
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各种未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新技术、新项目的费用;
6.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自寻单方、自购药品的费用。
(五)药品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以及未批准的外购药品费用;
2.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物价部门审批和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医院自制药品费用;
3.各单位或个人用于预防服药、接种疫苗、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
(六)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治疗项目;
3.无医疗收费标准及超出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
4.未经批准,又不属于急救范围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5.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无记录的费用或病历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检查、治疗不相符的医疗费用;
6.定点零售药店病历无购药记录的费用,或购药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不相符的费用;
7.非参保人持《医疗证》、ic卡就诊的医疗费用;
8.疗养、康复治疗费用;
9.各种会议的医疗费;
10.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查、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1.属违法乱纪、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等;属因个人过失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酗酒、故意自伤自残、自杀等;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
12.未经市医保中心同意转诊、转院和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超过批准转诊、转院规定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其他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不予报销范围的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范围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仁、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