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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2.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
  3.重病人群确认标准

  附件1: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支 付 范 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二)因病情需要输血,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
  (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异地就诊和转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
  (四)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就近抢救的病人,因抢救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合理费用(如休克、昏迷或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支气管严重堵塞、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衰、呼吸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症)。
  (五)退休人员取环作为特殊情况列入费用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一类特殊检治包括: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心脏及血管造影、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24小时动态血压、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icu病房、ccu病房、体外震波碎石、纤维结肠镜、电子纤维支气管镜、高压氧仓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氩离子激光治疗眼科疾病、yag激光治疗眼科等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经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物价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类特殊检治包括: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后装机内照射治疗、医疗直线加速器、放射介入治疗、氩氦刀、器官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腹腔镜、胸腔镜等腔镜监视下手术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进口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心脏激光打孔等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经区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换材料,以进口价格的50%,按二类特殊检治标准支付。
  (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诊疗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诊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的超出部分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费等各种鉴定费)。
  6.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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