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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重病人群确认
  (一)凡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病、急性脑血管病、暴发性肝功能衰竭、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肾脏移植、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呼吸衰竭、急性肺栓塞、严重心力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发生并发症者、上消化道大出血、急性重症胰腺炎、重症肝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难治性肾病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昏迷等重病的参保人员简称重病人群,除此之外的简称普通人群。
  (二)重病人群确认,须凭具有重病人群初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中级职称以上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相关确诊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医保办初审后,由市医保中心确认。
  (三)确认重病人群后,根据疾病种类的不同,参保人员可在一定时间内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门诊医疗从确认后当日起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住院时确认的,从该次住院起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如超过重病人群有效期,不符合续办条件,但仍需住院治疗的,可将当次住院费用按重病人群有效期之内、有效期之后分两次住院结账,否则当次住院全部按普通人群的待遇标准支付。
  (四)如因病情需要继续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须在到期之前由有重病人群初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填写重病人群确认审批表,同时提供原重病人群确认审批表,由市医保中心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享受重病人群待遇。未经重新确认的,待遇到期后将停止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
  (五)重病人群的确认标准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非个人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因抢救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费用,由个人先垫支,凭《医疗证》、IC卡、疾病证明、病历复印件或缴费清单、有效发票、单位或社区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按相应人群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急危重症是指:休克、昏迷或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支气管严重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内外出血而危及生命、急性心衰、呼吸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等。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住院治疗或转诊、异地就诊、按约定项目治疗、特殊用药、特殊检查和治疗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保中心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15天内缴纳,同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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