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须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的医疗保险费,未及时缴费的,30天后市医保中心冻结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停止使用统筹基金,冻结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负责。在90天内(含90天)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冻结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证》、IC卡、正式发票及相关病历材料,由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超过90天仍未缴清的,按自动停保处理。自动停保以后再缴清费用的,按续保办理,冻结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医疗证》、IC卡使用规定
(一)《医疗证》作为参保人员的就诊病历。病历内页用完后,可到市医保中心更换;
(二)IC卡用于记录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三)《医疗证》、IC卡(社保功能)只限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就诊、购药时必须出示《医疗证》、IC卡;
(四)IC卡手续费、年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IC卡手续费由参保人员到市工商银行指定地点缴纳,年费由参保人员到市工商银行各储蓄所缴纳;
(五)《医疗证》、IC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伪造、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支付医疗费用;
(六)《医疗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挂失,凭IC卡补办《医疗证》;
(七)IC卡遗失或损坏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分别到市医保中心、市工商银行牡丹支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新卡手续。
(八)参保人员非本人因素造成IC卡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经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新的IC卡。
第十九条 在IC卡挂失、发生故障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IC卡挂失登记表或故障处理单、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有效发票和病历、《医疗证》以及新办的IC卡办理报销。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需更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凭《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的《医疗证》或IC卡遗失、《医疗证》或IC卡因本人原因损坏以及需要更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时,需重新办理《医疗证》或IC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