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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续保时须按规定补缴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在停保当年度内续保的,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在次年及以后续保的,办理续保时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上年度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相应比例补缴;如续保时已退休的,须按在职人员的缴费比例补缴,续保后次年按退休人员缴费比例缴费。补缴的个人账户在续保次年进行年度结转时划入。
  停保90天(含90天)以内的,从续保次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停保90天以上的,从续保次日起9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续保手续时,需提供停保登记表、原《医疗证》和IC卡。
  第十三条 停保时为在职人员、续保时需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凭个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退休人员提供本市退休证)等办理变更手续。如调入其他单位,需同时办理续保和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必须及时结清医疗费用,办理退保手续,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办理退保时需提供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三者之一,以及《医疗证》、IC卡。个人账户余额(已缴费部分)退还给合法继承人。个人账户余额中未缴费部分须退回,已使用的未缴费部分须现金补交。
  第十五条 2002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到本市工作,必须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迁移到本市。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初次参保时间,根据迁移到本市的时间和在原统筹地区累计缴费时间,折算出本市参保时间,经折算参保时间在2002年7月1日以后的,需按本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法定工龄和基本养老保险年数方可作为视同缴费年数。补缴的保险费按规定配置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迁移到本市时,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转入的个人账户余额及移入时补缴的个人账户金额,均在次年进行年度结转时划入个人账户。
  迁移手续办理完毕30天后,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市参保人员调出到其他统筹地区工作,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办理迁移手续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已缴费部分)由市医保中心直接转到所到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余额中未缴费部分须退回,已使用的未缴费部分须现金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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