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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参保单位人员变动时,须于当月持发生变动的有关材料、证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动手续。
  每月除1日-10日以外的工作日,均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及变更等相关手续。除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IC卡、《医疗证》挂失可由个人办理以外,其他变更手续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第八条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须提供工资、档案材料(没有档案的新招聘的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分配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由原单位调入本市另一单位,需提供工作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证》、IC卡,填写医疗保险调入调出登记表,办理医疗保险调入调出手续。
  第十条 年度结转
  市医保中心每年6月21日-6月30日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档案信息进行年度结转,以确认次年的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在此期间,不办理任何参保及变更手续。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需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必须在6月21日前办理完毕。
  每年7月1日,市医保中心按照参保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个人账户金额,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同时结转上年度个人账户余额。
  6月30日仍需住院的参保人员,当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在出院时按新年度的标准支付。也可在6月30日前先按一次住院结账,其余医疗费用到7月1日以后再按一次住院结账,按新年度标准支付。
  当年度(医保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当年度的6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6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度报销的,可按下年度的支付标准报销)。
  第十一条 因单位欠费停保的,停保期间不享受任何医疗保险待遇,责任由单位承担;参保人员因其他个人原因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任何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办理停保时须提供《医疗证》、IC卡(如无证卡,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因提供虚假证明停保造成经济纠纷等后果的由单位承担责任),并填写停保登记表,办理手续后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保时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已使用的未缴费部分须现金补交。
  参保人员停保后只能办理续保,不得进行新参保登记。如不续保,个人账户余额待其年满60周岁或死亡时,退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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