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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7年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修改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柳政发〔2004〕34号)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顺利实施,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整体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其办法见《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机关、事业单位须同时提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特困企业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破产企业须提供市人民政府批文及人民法院裁决书(上述文件均需提供复印件)。
  (二)填写单位参保登记表及新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软盘),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2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1张。
  (三)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
  (四)领取《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工商银行牡丹社保IC卡(以下简称IC卡),同时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和IC卡手续费。
  第四条 单位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天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正式成立30天内,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名称、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及依法终止的,应在30天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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