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职工住房建设享受“解危解困房”和“安居工程”的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水电增容费、墙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免交各地市自行规定的其他各项收费。
(四)各地统建的“安居工程”、“解困房”,要安排一定的比例,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和困难户。
(五)城镇的开发区及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部门必须同时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并同时规划、配套建设和各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教职工。不给开发区及住宅小区学校足额配套教职工住宅又不缴纳教职工住宅配套投资资金的,城镇和规划部门不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教育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办学。
(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凡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应予优先照顾;学校建教职工住房时,配偶所在单位补贴投资的,可以优先安排住房;对外单位职工和教职工的遗属、非因组织调动工作的教职工住用学校的住房,要进行清理;对无理占用、长期闲置(超过一年)、转借(租)他人等不合理使用现象,学校应制订管理办法,使现有住房得以合理使用;凡调离教师队伍、配偶又不在教育部门工作的不再继续享受教师住房的优惠待遇。
(七)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按当地的房改政策办理。学校内具备出售条件的住宅需要出售时,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房改部门批准。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职工住房作为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凡教师住房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学校不能评为合格学校、标准化学校、示范性学校、教育先进单位等。
五、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员,从严控制教职工住房的需求量。按小学45%-50%、中学50%-55%、高等院校60%-70%的住宅比例安排住房建设。
(二)加强住房建设管理,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近期应重点解决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以及中青年骨干教师住房问题。
(三)严禁出卖或变相出卖校园土地。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达标的,不得在校园内建造教职工住房,更不允许因建住房挤占教学和体育运动场地。校园用地不足又已经在校内建成使用的教职工住房,地方政府应帮助逐步迁出。
(四)学校(或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教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并要逐步使管理工作社会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