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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

  加快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关键在于增强建房投资。要改革投资体制,逐步建立起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建房资金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
  (一)中央补助的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投资按规定投向安排使用,专款专用。
  (二)自治区财力安排的住房补助投资,主要用于补助特困县教职工住房建设。
  (三)各级计划部门除要从每年年度教育基建投资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外,近期内还应向教职工住房建设实行适当倾斜。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每年教育经费投入时,要尽财力的可能,安排部分机动财力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五)学校的预算外收入、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收入应安排一部分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六)各地所征收城市三税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可根据当地教师住房建设规划,安排适当的比例用于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
  (七)学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全部返还学校或教育部门用于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各地在使用城市住房资金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八)提倡企事业、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九)鼓励教职工个人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级财政部门可采取财政贴息方式,由银行向教职工住房建设提供低息贷款。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教职工购建住房能力。
  (十二)各级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筹措办法。

  四、制定政策,动员全社会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一)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除充分利用原有教职工生活区用地或非教学用地外,凡需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在城镇符合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在农村按公益事业对待。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用地手续。
  (二)今后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要走出校园,以集中建设为主,采取分片建“园丁小区”、“教师村”、“教师街”的办法,逐步改变在校园内由学校自征自建的做法,防止住宅挤占教学用地和体育活动场地,避免对教学区的干扰,优化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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