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在每个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半年内,至少应免费对其进行1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如接受上述服务仍未就业,应继续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档案托管等业务,为促进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用人单位就业提供服务。
3. 建立和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为了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就业的力度,整顿劳动力市场混乱状况,各用人单位在原有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员或新增岗位用工前1个月,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所有的劳动用工都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下岗职工。
4. 加强对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应尽量招用下岗职工和城镇的失业人员,进城从事监时性工作的农村劳动力,需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卡。区直、中直驻邕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手续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二) 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增强下岗职工市场竞争就业能力
1. 提高下岗职工素质,引导其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其在市场就业中的竞争能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空岗信息,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至两个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应积极主动按照自身条件和择业意愿接受再就业培训。
2. 再就业培训要做到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以第三产业的“短”、“平”、“快”专业为重点,从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出发,合理组织培训项目。对具有创业意向的下岗职工要进行创业培训,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成功地创办企业,在解决创业者本人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 企业根据本单位下岗职工的数量和培训条件,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社会其他培训机构代为培训。培训计划要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便于帮助和协调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对承担下岗职工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对专业设置合理、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受训人员再就业率较高的培训机构,经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重点单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再就业经费中适当给予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训练中心与技工学校要发挥再就业培训的骨干作用,并尽快形成综合性培训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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