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下岗职工一定要认真负责,只要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属企业负担的部分就一定要落实到位。对于困难企业,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评估标准及办法,开展评估认定工作,确定不同企业的具体出资比例。
3. 抓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要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提高比例部分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自治区和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指标,及时将自治区和地区本级企事业失业保险基金提高比例部分上缴自治区和地区,用于自治区和地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拓宽其他从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由自治区指定的具体单位负责落实。
企业、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4. 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督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台帐,严格拨付程序和审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冒领资金的情况发生。发生问题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 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1. 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 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各地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 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市场就业环境
1. 各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就业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的问题。特别要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