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16号 1999年6月2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以来,全区各地及有关部门认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普遍加大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力度。到1998年底止,全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61.1%的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较好地实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工作目标,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产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仍有部分下岗职工未签协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于资金未完全落实,少部分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尚未得到完全的保障;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 严格规范对下岗职工的管理
1.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与运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国家企业下岗职工都必须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 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威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离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也就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 抓住关键,筹集并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 继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确保已签订协议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100%领到基本生活费。
2. 各级财政在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时,已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尽快落实到位,未列入预算以及列预算不足的,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列入预算的下岗职工在本生活保障金,要及时转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分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