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8〕104号)
为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制止乱评职称、乱发证书等干扰职称改革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门负责职称改革的综合管理,制定职称改革政策,部署开展职称评定和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改革。各地、市、部门和人民团体,凡自行建立的与人事职改部门相类似的职称领导机构和评审组织的,必须立即撤销。
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的范围必须严格限于农民(含在乡镇农技服务组织工作的农民),评定的级别也只限于农民技师及其以下职称。凡未经人事职改部门一统部署自行制定的政策和标准、自行评定(除农民技术员以外)的职称资格一律无效,已发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负责收回销毁,
其自行制定的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一律废止,不得再执行。
三、在城镇和农村的非农民技术人员,如民间医生、兽医、能工巧匠等的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由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意见,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其他非业务主管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对上述人员评定技术职称。
四、经批准设立、管理职称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条件进行评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对象和降低标准条件。凡不按规定评审出来的职称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五、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按国家职改政策规定执行,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