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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8月2日 桂政办函[1995]24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5)13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对1990年元月1日之前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1995年元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二、
1990年元月1日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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