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助经费一般每年申报审批一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类资 助由省人事厅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确定资助时间与额度。
第七条 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经费经审批确定后,由省人事厅将款项 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其他类资助经费由省人事厅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省人事厅对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跟踪监督;各受助单位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省人事厅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第九条 获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报送省人事厅。
第十条 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 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科研活动。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资助: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向经费审批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已获我省“引进优秀人才科研、生活补助资金”资助的留学人 员一般不得再申请本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