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规定
(晋人字[2005]81号)
第一条 为了大力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晋工作,鼓励他们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更 大成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设立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
为规范对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回我省工作的各类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同时承担省以上重点课题或项目的;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归国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进入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员可以申请资助经费。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从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中单独列支。资助类型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从事我省重点攻关 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普通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资助新近回省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三)其他类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万元。用于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以及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资助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 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审核,组织评审评估提出资助意见,经省人事厅领导批准后,由省人事厅人才资金管理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须提供书面申请、《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同行专家对项目的推荐资助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