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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8修订)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八条 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九条 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 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 答辩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七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五)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事项办理。

  第十二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三条 提交的文件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

  第十四条 财产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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