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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规则及其所附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部分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经济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独任仲裁员应当本着简便、迅速的原则审理案件,审理期间的期限、形式可以不受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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