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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定期对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对违规的州、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式样,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各级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印制或到“云南律师网www.lawyers.yn.gov.cn”下载。
  第七十一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云南省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各州、市实习证代码

  厅 直 所:01
  昆 明 市:02
  昭 通 市:03
  曲 靖 市:04
  楚 雄 州:05
  玉 溪 市:06
  红 河 州:07
  文 山 州:08
  普 洱 市:09
  西双版纳州:10
  大 理 州:11
  保 山 市:12
  德 宏 州:13
  丽 江 市:14
  怒 江 州:15
  迪 庆 州:16
  临 沧 市:17

  附件三: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日期:          实习人员人数: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专职

兼职

所在实习律

师事务所

法律职业

资格(律

师资格)号

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

实习证号

手机

是否补发

、换领证

备注

(如有补发、换领证,请在此栏填写原始证号及补发、换领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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