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印发)
各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全国律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和司法部的相关批复精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职责自2007年3月1日起交由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承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律协制定了《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地执行。现就认真做好实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律师协会和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责成全国律协制定
《实习管理规则》,是强化律协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州、市律师协会要及时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做好相关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认真执行新的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实习活动。
二、各州、市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认真学习《实施细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做好宣传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加强指导和监督,规范实习的实务训练活动,做好实习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活动的管理。集中培训工作由省律协根据情况统一安排部署。
三、《实施细则》中就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及实习活动的管理作了专门规定,请各所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的征订和使用管理问题:
(一)《实习证》的征订
《实习证》由省律协向全国律协统一征订,征订时间为每年度的4月至5月。各州市律协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律协上报上年度及本年度的实习人员人数,申领《实习证》。
(二)《实习证》的编号及管理
《实习证》编号共由14位数字代码组成,分6个部分:
1、云南省代码为2位,即“53”;
2、各州、市代码为2位,见附件二;
3、取得《实习证》时间代码为4位(前2位代码是年,后2位代码是月份);
4、性别代码为1位(男性代码为1;女性代码为2);5、申请实习类别代码为1位(专职代码为1;兼职代码为2);
6、《实习证》序号代码为4位(0001-9999)。
例:云南省昆明市
A:53020703110001
53(省)02(州、市)07(年)03(月)1(男)1(专职)0001(《实习证》序号)
B:53020703220002
53(省)02(州、市)07(年)03(月)2(女)2(兼职)0002(《实习证》序号)
《实习证》实行全国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实习人员违反《实施细则》有关实习证管理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将其《实习证》收回、注销。
《实习证》遗失的,州、市律师协会应将原《实习证》编号注销,补发的《实习证》应重新编号,并记录在册,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三)《实习证》档案上报制度
各州、市在征订下一年度实习证的同时,须填写“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见附件三),用电子版报省律协汇总后报全国律协备案。
(四)申请《实习证》配套表格使用的说明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见附件四、五、六、七、八)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定,各州、市律师协会可从“云南律师网www.lawyers.yn.gov.cn”上下载使用。
联系 人:尹 宇
联系电话:0871-4184608
附件一、《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
附件二、 各州、市实习证代码
附件三、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
附件四、实习申请表
附件五、实习协议(略)
附件六、实习鉴定书(略)
附件七、实习人员登记表
附件八、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略)
附件一:
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
规则(试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