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云律协[2009]38号)
各州、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对州、市律协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对《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2009年10月16日召开的省律协五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度考核在即,请各州、市律协认真按照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云南省律师协会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
(2009年10月16日省律协五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促进我省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律师协会的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组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突出重点、量化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为各州、市律师协会。
二、组织领导与程序
(一)对各州、市律师协会的考核工作,在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及州市律协工作指导专门委员会、律协秘书处采取分组到州市律协检查、各州市律协参与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全体考核组成员集体确定各州市律协的考核得分及考核名次。
(二)各州、市律协根据考核办法自评打分,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及相关材料报省律协秘书处。
(三)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对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弄虚作假及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所涉及单位的考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相应责任。
三、考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