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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桂建政务〔2007〕11号)


各市建委: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07〕84号)的规定,自治区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现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尽快开始受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材料。为保证注册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从2007年12月3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为各市分批报送材料阶段,由各市建委按照以下时间将初始注册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窗口。
  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各市报送材料的时间安排如下:
  (一)12月10日~12月14日:梧州市、贺州市、崇左市;
  (二)12月17日~12月21日:玉林市、贵港市、百色市;
  (三)12月24日~2008年1月4日:来宾市、河池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北海市;
  (四)2008年1月7日~1月11日:桂林市;
  (五)2008年1月14日~1月18日:柳州市;
  (六)2008年1月21日~1月25日:南宁市。
  区直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从2008年1月29日起,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工作转入日常化办理阶段,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随时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二、申请人如有以下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材料一起提交:
  (一)因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里的查重信息不能做到即时更新,若申请人有其它建设系统执业资格证,且近期已变更为建造师将要注册的企业的,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二)有两个以上学历,需两个学历同时衡量才能达到报考或考核条件的,提供两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属于破格获得资格证书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在其中一份申请表的空白处,另外用双面胶半贴一张一寸相片(相片背面写上单位和姓名)用于办证,各市建委将贴2张相片的申请表作为报送自治区建设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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