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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657号 1999年8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当年用地计划基础上按政府经济适用 住房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 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和集资建房住宅。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我市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所规定的价格构成,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六)管理费;
  (七)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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