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验收合格单位的名单,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则以省经委名义发文公布,并通过省经委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同时以省清洁生产办的名义在相关会议上或者分批颁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对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有关规定,省清洁生产办在省经委和财政厅的直接领导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评选并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清洁生产办优先推荐合格单位中有条件的单位申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合格单位的高费技改项目,并协调在省级技改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可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二十九、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省清洁生产办将积极协调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清洁生产的合格单位,按规定享受云南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十七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加强对合格单位的定期检查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省清洁生产办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省清洁生产办对不符合合格单位条件的,撤消其合格单位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同时建议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