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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合格单位验收所发生的费用,须遵循以市场运作为主和尽量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规、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参照“云南省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建立并培养了一支能开展审核工作的审核员队伍;
  (五)建立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
  (六)建立了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七)制定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规划。
  第八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根据行业的不同分别组织制定具体的清洁生产合格验收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1、基本条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持续清洁生产机制、员工培训、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法规的执行、企业管理状况等;
  2、资源、能源的利用,包括原、辅料的选择和利用、能源及水的消耗等;
  3、污染物的产生、排放“三废”处理设施等;
  4、生产过程及产品,包括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先进性、清洁生产方案的科技含量、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清洁产品等;
  5、资源综合利用;
  6、环境管理。
  第九条 合格单位的验收工作分两个层次:一是经过省清洁生产办备案的,由各州、市(指地级市,下同)或省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清洁生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的,对申请单位的初步审查验收工作;二是由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的最终审查验收。
  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是由清洁生产工作机构牵头、以专家为主体组成3~5人的验收工作小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 初步审查验收。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单位须首先向各州、市或协会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申请表》(附后);
  2、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洁生产七个步骤(策划与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结果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过州、市或协会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各州、市或协会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清洁生产办。
  第十一条 审查验收。省清洁生产办首先对上报的申请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第二步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清洁生产的总体情况进行现场评定。主要通过听取单位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基层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参与情况;看单位生产(工作)现场;查单位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验收工作小组通过现场审核后,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合格,并向其通报审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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