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5日)废止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经资源〔2004〕499号)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制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鼓励单位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9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生产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的验收是指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办)组织的对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申请验收的单位,其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检查、评审工作。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合格单位验收及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向省清洁生产办申请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
第四条 合格单位验收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行政单位或个人不能强求已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进行本办法所指的合格单位验收。
第五条 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根据自愿审核(含对试点示范单位的审核)和强制审核的区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强制审核的单位,在清洁生产实施后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原则上需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