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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别墅项目,雨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污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三)独立的大型公建收费标准按照市有关部门届时发布的工程定额测算,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统一收取并组织实施,具体收费方式是:
  (一)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携带建房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到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办理排水工程建设报件手续,填写《新建建筑排水基础设施报件登记表》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报件后10日,到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前期交纳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
  设计费;第二次在排水工程施工前,交纳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总额的30%,第三次在施工过程中交纳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总额的5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第四次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结清尾款。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含排水工程设计费);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第七条 旧区改造涉及原有排水工程设施的拆除,改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市有关部门届时发布的工程定额计取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管理责任是:污水管道由化粪井外至市政排水干管之间,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化粪井至建筑物由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负责其日常运行和维护。
  小区内的雨水管道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
  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开展收费工作时,须持天津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第十条 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所收取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收支情况报天津市物价局,接受年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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