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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705号)


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建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各排水单位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费用。此前受理的排水建设工程报件,其收费和建设工程,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四县的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当地建委研究提出并报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附:《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内六区和新四区外环线以内新建设的住宅和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的小区排水工程建设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污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至楼体出户管一米处(含检查井,化粪井);
  (二)雨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至楼前收水井(含收水井)。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是:
  (一)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和危改)项目,雨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污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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