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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依法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依法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2003年以来依法征收的集体耕地(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除外),根据城市规划和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按比例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产业发展用地。

  第三条 产业发展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实行就地、就近原则,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定点布局。

  第四条 为便于规划和利用土地,对耕地已基本征完且剩余的耕地全部位于近期需开发的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根据城市规划实行一次性预征预留,即对未征的土地由小组或农户与市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先签订预征地协议,然后按照留地安置的标准一次性留给被征地农民作为产业发展用地。

  第五条 产业发展用地安置的标准:

  (一)耕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农户,按2003年以来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的8%安排产业发展用地;

  (二)耕地被依法全部征收后的失地农户,按2003年以来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的10%安排产业发展用地。

  第六条 每户的人均耕地面积,按该户被依法征收土地后剩余的耕地面积除以该户耕地被征收时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被征收耕地时各户的农业人口数由国土部门会同公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核定。

  每户人均耕地面积=该户被依法征收耕地后剩余的耕地面积/该户耕地被依法征收时的农业人口数。

  第七条 每户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等于2003年以来该户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乘以上述每户人均耕地面积数额规定的比例。

  (一)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户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2003年以来该户村民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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