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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转制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转制工作的通知


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即将实施,为了配合新的《律师法》实施,根据省厅精神,我市24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将全部转为合伙制。现将有关转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转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 律师事务所章程(组织形式)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合作人会议决议(全体合作人签字),内容应包括:(1)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转制,变更章程(组织形式)的意思表示;(2)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协议)对本所的财产、公共积累、债权债务作了妥善处理,全体合作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无异议;(3)明确合作律师事务所今后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由变更(转制)后合伙人承继;(4)继续使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如要发生变更,待事务所办理完章程(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后再进行];(5)合作人在转制后改为合伙发起人和聘用律师名单;(6)合作人会议认为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3、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检注册时的审计报告);
  4、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5、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6、合伙协议书;
  7、合伙人的个人简历;
  8、全体合伙人的承诺书,内容应包括:(1)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符合合伙人条件;(2)对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没有隐瞒,确知如果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上述申请被否定或核准的许可被撤销;(3)承继本所变更(转制)前可能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
  9、验资证明(1)如合伙发起人与原合作所发起人一致且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没有变化的,可提供原验资证明;(2)原出资人已将出资额转让给合伙发起人的,也可提供原验资证明及转让协议;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说明:1、为确保合作所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合伙人条件可按照修订后《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2、负责人变更的,另提交合伙人推选负责人会议决议。)
  二、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将所有书面材料于5月16日前,提交到市司法局律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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