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池市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相关补助费的,标准为:
1、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支付。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3、搬迁误工费:每户100元/次。
4、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200元/证。
5、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网、宽带网、空调、供电、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拆迁时本市的迁移安装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拆除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等补助费参照住宅标准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5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补偿三个月,或者按实际就业人员人数支付三个月的最低工资。
2、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偿三个月,或者按实际就业人员人数支付三个月的最低工资。
3、其他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偿三个月,或者按实际就业人员人数支付三个月的最低工资。
三、提前搬家奖励指导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提前搬家奖励指导标准为:
1、7日内完成的,奖励2000元;
2、10日内完成的,奖励1500元;
3、15日内完成的,奖励1000元。
房屋承租人按上述规定完成搬迁的,给予房屋承租人提前搬家奖励,不再给予被拆迁人该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