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鉴定结论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估价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估价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由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备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下列各类标准见附件:
  附件1:河池市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附件2:河池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表(略)
  附件3:综合费参考价表(略)
  附件4:铺面临街进深修正系数表(略)
  附件5:住宅楼层修正系数表(略)
  附件6:住宅朝向修正系数表(略)
  附件7: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略)
  附件8:河池市城区拆迁区位图(略)
  附件9:区位补偿参考价表(略)
  附件10: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略)
  附件11: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参考单价表(略)
  附件12:非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参考单价表(略)
  附件13:部分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参考价格表(略)
  附件14:单项调整参考价格表(略)

  本办法附件涉及的各类参考价格、系数幅度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在《河池日报》、《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河池市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gxzj.com.cn,点击“河池市站”进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