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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协助查勘。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分户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条 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经拆迁估价人员签字并经拆迁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建设但未完工或已完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房屋建设占地批准面积确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信息价格,综合考虑成新、楼层、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估价结果。
  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估价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和分户估价。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参照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房屋装修重置价格可参照河池市单项调整参考价格表确定。
  第十四条 整体估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并采取适当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信息价格计算出的分类评估参考价,评估出各类房屋的拆迁估价结果,并将各类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汇总得到的拆迁范围内房屋整体估价价格。分类评估参考价按照拆迁范围内随机抽取三个同类别不同等次的分户评估参考价的算术平均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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