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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设立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库,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优先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方式确定。
  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方式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目录中准予进行房屋拆迁估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发送选择估价机构的选票,书面告知投票时间、地点。确定的投票时间于全部选票发送完毕之日起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10日。被拆迁人应在确定的投票日到投票地点投票。拆迁人或者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投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到场协助和监督,公证部门到场公证。参加投票的被拆迁人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被拆迁人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按多数意见确定估价机构。被选择的估价机构票数相等,或参加投票的被拆迁人人数未达到全体被拆迁人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由拆迁人抽签确定,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采用抽签方式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目录中准予进行房屋拆迁估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书面告知被拆迁人抽签的时间、地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抽签工作,由被拆迁人推举的一名代表现场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被拆迁人不能就推举的代表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人抽签确定。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第六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订立书面委托拆迁估价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河池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拆迁当事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
  第八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第九条 受委托的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一般由拆迁人负责通知。对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负责通知;属于空置房屋的,由拆迁人负责通知。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一次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的,拆迁人应当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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