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教育附加是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的,是法律所规定征收的教育税费。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初由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内审人员,对上年度市本级的教育附加和使用情况实行全面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明确征收的教育附加项目有:
(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