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
(二)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征。
(三)工资非财政统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四)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五)各单位代征的在职职工地方教育附加于每年9月底前上缴。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二)“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单位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职工地方教育附加上缴时,由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部门给代征单位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国库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条 从每年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3%作为教育基金,用于奖教奖学和扶助贫困学生。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及办有子弟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按以下比例返还给该中、小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只办有小学的返还70%,办有中小学的返还80%。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入市级、各县国库的1%-3%比例,由市、县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市、县年度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