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和各县国库,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每人按当年工资性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试用期工资、活工资、奖金、教师和护士10%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暂保留物贴、开放费、适当生活补贴、保留补差工资、其他政策性补贴补助及津贴等)的1%征收。
(三)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每人按当年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各种补贴补助及津贴、奖金、提成等)的1%征收。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