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额预算教职工工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按照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若其公用经费缺口,县财政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市、各县(市、区)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地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加强编制管理,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非教育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所在学校脱离关系。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清理清退代课教师工作相结合。鼓励教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
(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