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视课堂教学改革,加强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扎实、稳健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等级评估工作。
5.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加强新形势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的同时,在农村初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要积极发挥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作用,努力把农村学校建设成为农村党员培训,劳务输出、农民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基地。
(六)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建设。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达到“大部分农村初中和部分乡镇所在地中心小学基本配备有计算机教室,大部分小学基本配备有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大部分小学教学点配备有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仪器和成套的光盘”的目标。
(七)巩固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12个部门<关于我区“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3]51号)要求,在“扫盲”达标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扫除剩余妇女文盲,确保不产生新的文盲和流动人员文盲,要将工作重心从大规模扫盲向巩固提高方面转移,教育、科技、劳动等部门密切协作,把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与公民道德建设、普法教育、科普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相结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八)严控农村初中辍学率。
1.加大执法力度,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的规定落到实处。
2.通过上述办法与措施仍有少部分未进学校读书的,要依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中的“采取其他措施”的手段强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以学校或乡镇为单位,对经多次动员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学生家长上诉县法院,由法院依法传票,限时入学。